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guī)則
(交通部令2007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guī)則》已于2007年3月12日經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guī)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際航行船舶保安管理,根據(jù)經過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以下簡稱“SOLAS公約”)和《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guī)則》(以下簡稱“ISPS規(guī)則”)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下列從事國際航行的中國籍船舶和從事國際航運業(yè)務的中國公司以及進入中國管轄海域的外國籍船舶:
?。ㄒ唬┛痛?;
(二)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
(三)500總噸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
?。ㄋ模┮苿邮胶I香@井裝置。
適用本規(guī)則的船舶以下簡稱船舶。
本規(guī)則不適用于軍用船舶和僅用于政府公務用途的船舶。
第三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船舶保安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具體執(zhí)行S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規(guī)定的締約國政府船舶保安主管機關的職責。
交通部在沿海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guī)則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撠煿芾泶氨0矄T和公司保安員的培訓,對通過規(guī)定的船舶保安培訓并經考試合格者,簽發(fā)相應的培訓合格證;
(二)接收船舶海上保安信息,并在法定的職責內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采取相應的行動;
?。ㄈ┫蛞呀涍M入中國領?;蛘咭呀泩蟾鏀M進入中國領海的船舶提供相應的保安信息,向相關部門通報保安信息,并按照法定職責采取相應的行動;
(四)實施船舶保安監(jiān)督管理,檢查《船舶連續(xù)概要記錄》、《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保安報警裝置、保安演習以及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其他船舶保安事項,檢查已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以及修訂內容的有效性;
?。ㄎ澹Υ氨0矄T、公司保安員實施監(jiān)督管理;
?。┲腥A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guī)定的其他船舶保安職責。
第四條 本規(guī)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胤N用途船,是指根據(jù)船舶功能的需要而載有12名以上特殊人員(包括乘客)的機械自航船舶,包括以下類型:
1.從事科研、考察及測量的船舶;
2.用于海上人員訓練的船舶;
3.不從事捕撈的鯨船及魚類加工船;
4.不從事捕撈的其他海洋生物資源加工船;
5.設計特點與作業(yè)方式與第1目至第4目相類似的其他船舶。
(二)船港界面活動,是指船舶與港口之間的人員來往、貨物裝卸或者接受港口服務時發(fā)生的交互活動。
?。ㄈ┐酱顒?,是指從一船向另一船轉移物品或者人員且與港口設施不相關的行為。
?。ㄋ模┍0彩录?,是指威脅船舶、港口設施或者船港界面活動、船到船活動安全的任何可疑行為或者情況。
?。ㄎ澹┍0猜?lián)絡點,是指由交通部公布并設立在各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的聯(lián)絡點。船舶、公司可通過該聯(lián)絡點向海事管理機構就船舶保安事項請求建議或者援助,報告關于其他船舶、動向或者通信的任何保安問題。
(六)保安等級,是指可能導致保安事件或者發(fā)生保安事件的風險級別劃分。
(七)保安聲明,是指船舶與其所從事活動的港口設施或者其他船舶之間達成諒解的書面協(xié)議,規(guī)定各自的保安措施。
?。ò耍洞氨0灿媱潯?,是指為確保在船上采取旨在保護船上人員、貨物、貨物運輸單元、船舶物料或者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威脅的措施而制訂的計劃。
?。ň牛┐氨0矄T,是指由公司指定的承擔船舶保安責任的船上人員。該保安員對船長負責,其職責包括實施和維護《船舶保安計劃》以及與公司保安員和港口設施保安員進行聯(lián)絡。
(十)公司保安員,是指由公司所指定的,負責開展船舶保安評估、制訂和報批《船舶保安計劃》、實施和維持批準后的《船舶保安計劃》,并與港口設施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進行聯(lián)絡的人員。
?。ㄊ唬└劭谠O施保安員,是指被指定負責落實《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制訂、實施、修訂和維護工作,并與船舶保安員和公司保安員進行聯(lián)絡的人員。
?。ㄊ┕荆侵赋袚踩c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yè),包括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第二章 船舶保安等級
第五條 船舶保安等級從低到高分為三級,分別是保安等級1、保安等級2和保安等級3。
保安等級1是指應當始終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保安等級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險性升高而應在一段時間內保持適當?shù)母郊颖Wo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保安等級3是指當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將發(fā)生(盡管可能尚無法確定具體目標)時應在一段有限時間內保持進一步的特殊保護性保安措施的等級。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根據(jù)威脅信息的可信程度、得到佐證的程度、具體或者緊迫程度以及保安事件潛在的后果確定和調整船舶的保安等級。
前款所稱威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船舶為載體或者工具對下列對象產生威脅的信息: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wèi)生、公共環(huán)境、公共資源、海上通信安全、重要設施安全、社會治安等。
第七條 船舶保安等級由交通部發(fā)布。
交通部發(fā)布船舶保安等級時,可以視情發(fā)出適當?shù)闹噶?,并向可能受到影響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P>
第三章 船舶和公司的保安要求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八條 船舶應當按照SOLAS公約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規(guī)定,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tǒng)(AIS)、《船舶連續(xù)概要記錄》,安裝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標記船舶永久識別號。
第九條 公司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所屬船舶進行船舶保安評估;
?。ǘ┴撠熅幹啤洞氨0灿媱潯泛鸵雅鷾视媱澋暮罄m(xù)修訂;
(三)實施經過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
?。ㄋ模┎扇∵m當?shù)拇胧?,避免泄漏船舶保安評估或者《船舶保安計劃》及其相關的保安敏感性、保密性資料;
?。ㄎ澹敯才乓幻蛘邤?shù)名人員作為公司保安員,確定每人所負責的船舶,并確保其能夠24小時與船舶、港口設施保安員和海事管理機構保持聯(lián)系;
?。┫虼酆J鹿芾頇C構及時提供最新的公司保安員名單以及24小時聯(lián)絡方式等資料;
?。ㄆ撸┰诿克掖吧现付ㄒ幻m合履行船舶保安職責的人員作為船舶保安員;
?。ò耍榇氨0矄T、公司保安員、船長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ň牛┵x予船長在船舶保安以及在必要時請求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提供幫助方面的決定權;
(十)根據(jù)確定的保安等級,采取相應的保安措施;
?。ㄊ唬┙M織、參加船舶保安培訓、訓練和演習;
?。ㄊ┦占氨0残畔ⅲ⑾蛳嚓P部門報告或者通報。
第十條 在各等級保安狀態(tài)下,船舶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開展工作。
發(fā)現(xiàn)保安威脅,在船舶保安等級未確認改變之前,船舶可以按照經過批準的保安計劃,采取高于其所處保安等級的保安措施,包括附加保護性措施和特殊保護性措施。
船舶的保安等級高于其擬進入或者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級,船舶應當立即將此情況通知擬進入或者所在國家的保安聯(lián)絡點。
船舶的保安等級低于其擬進入或者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級,船舶應當立即按照本船的《船舶保安計劃》升高船舶的保安等級至不低于港口的保安等級,并向擬進入或者所在國家的保安聯(lián)絡點報告。
第十一條 船長在職責范圍內做出的維護船舶安全或者保安的決定,不受公司或者任何其他人員的限制。其中包括拒絕人員(經確定為SOLAS公約、ISPS規(guī)則締約國政府正式授權的人員除外)及其物品上船或者拒絕裝貨(包括集裝箱或者其他封閉的貨運單元)。
不論處于何種保安等級,船長在任何時候對船舶的安全負有最終責任。如果有理由相信執(zhí)行任何有關指令會危及船舶的安全,船長可以要求澄清或者修改指令。
第十二條 船舶在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前、在港口期間,船長和船舶保安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私鈹M掛靠的港口設施履行S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的情況;
?。ǘ┡c我國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保安聯(lián)絡點聯(lián)系,以確定適合其的船舶保安等級,并掌握有關船舶保安等級的任何變化;
(三)與擬掛靠的港口設施的保安員聯(lián)系,了解該港口設施的保安等級,并掌握有關港口設施保安等級的任何變化;
?。ㄋ模┤绻0猜?lián)絡點確定了該船需要提升保安等級并就此發(fā)出指令,船長和船舶保安員應當向保安聯(lián)絡點確認已收到關于保安等級改變的指令,并確認已開始實施《船舶保安計劃》所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如果在實施中遇到任何困難,應當與港口設施保安員聯(lián)系,并協(xié)調適當?shù)男袆樱?BR> (五)如果船舶按照本條第(四)項規(guī)定需要提高的保安等級或已處于的保安等級高于其擬掛靠或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級,船長和船舶保安員應當立即將此情況通知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和港口設施保安員,并在必要時與港口設施保安員協(xié)調適當?shù)男袆印?BR> 第十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蛘邤M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的船舶,發(fā)現(xiàn)可能影響所在區(qū)域海上保安的任何信息,應當立即向沿岸保安聯(lián)絡點報告。
第二節(jié) 船舶保安評估
第十四條 公司保安員應當確保船舶保安評估由具備評價船舶保安技能的人員按照本規(guī)則、S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的要求開展,并對船舶保安評估的妥善實施負有最終責任。
公司可以由公司保安員實施保安評估,也可就某一具體船舶的保安評估委托具備船舶保安評估資質的機構實施,實施船舶保安評估的機構應當對評估的結論負責。
第十五條 船舶保安評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guī)定或者認可的船舶保安評估規(guī)范:
?。ㄒ唬┐_定現(xiàn)有保安措施、程序和操作;
(二)確定并評價應予重點保護的船上關鍵操作;
(三)確定船上關鍵操作可能受到的威脅及其發(fā)生的可能性,以確定并按優(yōu)先順序排定保安措施;
(四)找出船舶設施、設備和重要部位以及方針和程序中的弱點,包括人為因素。
船舶保安評估應當包括現(xiàn)場保安檢驗?,F(xiàn)場保安檢驗應當檢查和評估船上的現(xiàn)有保護措施、指南、程序和操作。
船舶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重新進行保安評估。前述重大變化包括:船舶的通信、報警、消防、救生等重要設備結構、功能發(fā)生變化,船舶的保安組織機構、職責和協(xié)調程序發(fā)生重大變化,船舶發(fā)生了保安事件等。
第十六條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賃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種類,通信、報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設備、結構相同或者相近,經向海事管理機構說明,可以共同評估并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評估報告》。
第十七條 完成船舶保安評估后,評估人應當制作書面的《船舶保安評估報告》。
《船舶保安評估報告》應當由公司加以審查、接受并保存。
《船舶保安評估報告》應當保密,公司和承擔船舶保安評估的機構應當制定并落實防止擅自接觸、泄露的措施。
第三節(jié) 船舶保安計劃
第十八條 《船舶保安評估報告》被公司接受后,公司應當根據(jù)船舶保安評估已經確定的船舶特點、潛在威脅和薄弱環(huán)節(jié)等情況,編制《船舶保安計劃》。
《船舶保安計劃》應當就本規(guī)則定義的三個保安等級作出規(guī)定,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暗谋0步M織機構以及各自職責;
?。ǘ嗣鞔氨0矄T和公司保安員,包括公司保安員的24小時聯(lián)系方式;
(三)船舶與公司、港口設施、其他船舶和具有保安職責的有關主管機關的關系;
?。ㄋ模┍0驳燃?狀態(tài)下應當落實的保安措施,以及保安等級提高時應當落實的全部附加和特別保安措施;
?。ㄎ澹洞氨0灿媱潯返谋C艽胧?
?。洞氨0灿媱潯返亩ㄆ趯彶楹透鲁绦?;
?。ㄆ撸┡c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設施保安員及其他部門聯(lián)系、報告的程序,船舶內部聯(lián)系和報告保安事件的程序;
?。ò耍┓乐箤⑵髨D用于攻擊人員、船舶或者港口的武器、危險物質和裝置擅自攜帶上船的措施;
(九)對限制區(qū)域的確定以及防止擅自進入限制區(qū)域的措施;
?。ㄊ┓乐股米陨洗拇胧?BR> ?。ㄊ唬Ρ0餐{或者保安狀況的破壞作出反應的程序,包括維持船舶或者船港界面的關鍵操作的規(guī)定;
(十二)對締約國政府在保安等級3時可能發(fā)出的指令作出反應的程序;
(十三)在保安威脅或者保安狀況受到破壞時的撤離程序;
(十四)保安活動審核程序;
?。ㄊ澹┡c計劃有關的培訓、訓練和演習程序;
?。ㄊ┐_保檢查、測試、校準和保養(yǎng)船上裝備的任何保安設備的程序;
?。ㄊ撸y試或者校準船上裝備的任何保安設備的頻度;
(十八)指明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啟動點的安裝位置;
?。ㄊ牛┐氨0簿瘓笙到y(tǒng)的使用,包括試驗、啟動、關閉、復位和減少誤報警的程序、說明和指導;
?。ǘ┍0埠捅O(jiān)控設備或者系統(tǒng)的類型和維護要求;
?。ǘ唬┙?、保持和更新危險貨物或者財產及其地點清單的程序;
(二十二)向有關締約國政府聯(lián)絡點報告的程序;
?。ǘ┳陨硪蠛炇稹侗0猜暶鳌返臈l件以及如何處理港口設施提出《保安聲明》要求的做法;
?。ǘ模┪挥诜蔷喖s國的港口、與不符合SOLAS公約第XI-2章和ISPS規(guī)則A部分的港口設施或者未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船舶發(fā)生界面活動以及與固定、浮動平臺或者就位的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進行界面活動時將采取的程序和保安措施。
第十九條 公司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船舶保安計劃》審查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船舶保安計劃》的決定。對于批準的,應當出具批準文書,對不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條 《船舶保安計劃》批準后,船舶不得擅自更換該計劃中所述的任何保安設備。
船舶更換已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涉及的任何保安設備,應當與本規(guī)則和ISPS規(guī)則規(guī)定的內容等效。更換保安設備后的《船舶保安計劃》應當經批準該計劃的海事管理機構重新認可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船舶重新進行保安評估,公司或者公司保安員應當對《船舶保安計劃》作出相應的修訂后,按本節(jié)規(guī)定的程序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船舶保安計劃》應當保密。
在符合下列條件時,執(zhí)法人員可以查看《船舶保安計劃》中與不符合情況有關的具體部分:
?。ㄒ唬┯忻鞔_理由相信船舶不符合SOLAS公約第XI-2章或者ISPS規(guī)則A部分的要求,且只能通過審查船舶保安計劃的相關要求驗證或者糾正不符合情況;
?。ǘ┲袊罢鞯么酆J鹿芾頇C構或者船長的同意,但對計劃中的保密信息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另行同意,不能受到檢查;外國籍船舶征得其所屬締約國政府或者船長的同意,但對計劃中的保密信息未經其所屬締約國政府同意,不能受到檢查。
本條前款所述的保密信息包括:
?。ㄒ唬ο拗茀^(qū)域的確定以及防止擅自進入限制區(qū)域的措施;
?。ǘΡ0矤顩r受到的威脅或者破壞作出響應的程序,包括維持船舶或者船港界面的關鍵操作的規(guī)定;
?。ㄈ喖s國政府在處于保安等級3時可能發(fā)出的任何指令作出響應的程序;
?。ㄋ模┐吧县撚斜0藏熑稳藛T的職責和船舶上其他人員在保安方面的職責;
?。ㄎ澹┐_保檢查、測試、校準和保養(yǎng)船上任何保安設備的程序;
?。┲该鞔氨0簿瘓笙到y(tǒng)啟動點所在位置;
?。ㄆ撸┐氨0簿瘓笙到y(tǒng)的使用,包括試驗、啟動、關閉和復位以及限制誤發(fā)警報的程序、說明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如果同一公司所有、租賃或者管理的船舶的種類,通信、報警、消防、救生等主要設備、結構相同或者相近,事先取得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共同制作一份《船舶保安計劃》。
第四節(jié) 審核和發(fā)證
第二十四條 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必須持有《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應當隨船攜帶。
第二十五條 中國籍船舶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日內,對船舶是否具備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條件進行審核,并對審核合格的船舶核發(fā)《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審核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理由。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核發(fā)《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ㄒ唬┰诮淮瑫r或者在投入營運或者重新投入營運之前,船舶沒有《國際船舶保安證書》;
?。ǘ┐皬腟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的一締約國政府換旗到另一締約國政府;
?。ㄈ┐皬囊环荢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締約國政府換旗到一締約國政府;
?。ㄋ模┕境袚似湟郧拔唇洜I過的某一船舶的經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七條 船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規(guī)定,在《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有效期內的第2周年和第3周年之間,至少申請一次船舶保安期間審核。
第二十八條 中國籍船舶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申請附加審核:
?。ㄒ唬┰诮邮芎J鹿芾頇C構檢查時,檢查人員有充分理由確認船舶不符合ISPS規(guī)則A部分及本規(guī)則的要求;
(二)船舶保安計劃作出修正并經批準后,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申請對船舶進行附加審核,以檢查修正后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ㄈ┐耙虿粷M足ISPS規(guī)則的要求被滯留、被禁止進港或者驅逐出港。
第五節(jié) 船舶保安聲明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船港界面活動或者船到船活動對人員、財產和環(huán)境可能造成危險程度的判斷,要求船舶與港口設施或者其他船舶簽署《保安聲明》。
簽署《保安聲明》的雙方,應當確保在船舶與港口設施或者其他船舶之間就各方所分別采取的保安措施達成協(xié)議,說明各自的責任,并按照協(xié)議開展行動。
第三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船舶可以要求與港口設施或者其他船舶簽署《保安聲明》:
(一)該船舶所處的保安等級高于其所從事界面活動的港口設施或者另一船舶的保安等級;
?。ǘ┰谥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其他締約國政府之間有涉及某些國際航線或者這些航線上的特定船舶的關于《保安聲明》的協(xié)議;
?。ㄈ┰浻猩婕霸摯盎蛘呱婕霸摳劭谠O施的保安威脅或者重大保安事件;
?。ㄋ模┰摯拔挥谝粋€不要求具有和實施經過批準的《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港口設施;
?。ㄎ澹┰摯芭c另一艘不要求具有和實施經批準的《船舶保安計劃》的船舶進行船到船活動;
?。┓显摯啊洞氨0灿媱潯芬蠛炇稹侗0猜暶鳌返钠渌麠l件。
對于上述第(一)項至第(五)項簽署《保安聲明》的請求,有關港口設施或者船舶應當回應。
船舶接到港口設施或者其他船舶簽署《保安聲明》的請求,應當予以回應。
第三十一條 《保安聲明》應當由船長或者船舶保安員、港口設施保安員代表相關各方簽署。
《保安聲明》應當根據(jù)保安等級變化做相應的改變或者重新簽署。
《保安聲明》應當留船保存3年。
第六節(jié) 船舶保安的訓練、演習
第三十二條 為了保證《船舶保安計劃》的有效實施,公司應當每隔3個月進行一次船舶保安訓練,測試下列威脅保安的因素:
?。ㄒ唬Υ?、貨物、船舶基礎設備或者系統(tǒng)以及船舶物料的損壞或者破壞;
(二)劫持或者扣留船舶或者船上人員;
(三)未經允許進入船舶的人員(包括藏于船上的偷渡人員);
?。ㄋ模┳咚轿淦骰蛘咴O備(包括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
?。ㄎ澹┦褂么拜d運企圖制造保安事件的人員、設備;
?。┦褂么氨旧碜鳛閾p壞或者破壞的武器;
(七)在港或者錨泊時從海上發(fā)動的攻擊;
?。ò耍┰诤I蠒r的攻擊。
如果一次有25%以上船員發(fā)生變更,而這些人員在最近的適當間隔期中沒有參加過該船的保安訓練,則必須在發(fā)生變更后的一個星期內進行訓練。
第三十三條 為了保證《船舶保安計劃》的有效實施,測試通信、協(xié)調、資源共享和應答能力,公司保安員、船舶保安員應當每日歷年至少參加一次由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保安演習,最長間隔不超過18個月。
保安演習可以采用實地或者模擬的形式,也可以與相關演習結合進行。
中國籍船舶如果參加國外有關主管當局組織的保安演習,應當事先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未事先通報的,海事管理機構不予承認。
第七節(jié) 船舶保安記錄
第三十四條 船舶應當保存涉及以下活動的記錄:
?。ㄒ唬┡嘤?、訓練、演習;
?。ǘ┍0矤顩r受到的威脅和保安事件;
?。ㄈ┍0矤顩r受到的破壞;
?。ㄋ模┍0驳燃壍母淖儯?BR> ?。ㄎ澹┡c船舶保安狀況直接有關的通信;
?。┍0不顒拥膬炔繉徍撕驮u審;
(七)對船舶保安評估的定期評審;
(八)對船舶保安計劃的定期評審;
?。ň牛Υ氨0灿媱澣魏涡拚膶嵤?;
(十)船舶保安設備的保養(yǎng)、校準和測試,包括對船舶保安警報系統(tǒng)的測試;
?。ㄊ唬┰谌魏胃劭谶M行船港界面活動時其所處的保安等級;
?。ㄊ┰谌魏胃劭谶M行船港界面活動時所采取的特別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十三)任何船到船活動時維持的適當?shù)谋0渤绦颍?BR> (十四)其他與船舶保安有關的實用信息(但不包括船舶保安計劃的細節(jié))。
第三十五條 船舶應當對船舶保安記錄加以保護,防止擅自接觸、刪除、破壞、修改或者泄露。
船舶應當建立專門的船舶保安記錄簿。
船舶保安記錄應當存船保留3年。
第八節(jié) 對保安員和有關人員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應當按照ISPS規(guī)則的有關要求,完成海事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船舶保安培訓,具備履行其職責的知識和能力。
公司和船舶的其他相關人員,應當按照ISPS規(guī)則的有關要求,經過相應的培訓,具備履行其擔任職責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第三十七條 公司保安員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眠m當?shù)谋0苍u估和其他相關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脅的情況提出建議;
?。ǘ┐_保船舶保安評估得以開展;
?。ㄈ┐_?!洞氨0灿媱潯返靡灾贫?、提交批準以及隨后得以實施和維護;
?。ㄋ模┐_保對《船舶保安計劃》進行適當修改,以糾正缺陷并符合各船舶的保安要求;
?。ㄎ澹┌才艑Ρ0不顒舆M行內部審核和審查;
?。┌才糯斑M行初次和后續(xù)的審核;
?。ㄆ撸┐_保迅速解決和處理在內部審核、定期審查、保安檢查和其它審核期間確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項;
(八)加強保安意識和警惕性;
(九)確保負責船舶保安的人員受到適當?shù)呐嘤枺?BR> ?。ㄊ┐_保船舶保安員和有關港口設施保安員之間的有效溝通與合作;
?。ㄊ唬┘皶r接收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船舶保安信息,并確保將信息及時傳遞到公司所屬船舶;
?。ㄊ┐_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十三)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者船隊的保安計劃,確保每條船舶的計劃均準確反映該船具體信息;
?。ㄊ模┐_保海事管理機構為某一特定船舶或者某一組船舶批準的任何替代或者等效措施得以實施和保持。
第三十八條 船舶保安員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袚暗亩ㄆ诒0矙z查,確保船舶保持適當?shù)谋0泊胧?BR> ?。ǘ┍3趾捅O(jiān)督《船舶保安計劃》的實施;
(三)與船上其他人員和有關港口設施保安員協(xié)調貨物和船舶備品裝卸中的保安事項;
(四)對《船舶保安計劃》提出修改建議;
(五)向公司保安員報告內部審核、定期審查、保安檢查和其它審核期間所確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項,并采取糾正措施;
?。┘訌姶媳0惨庾R和警惕性;
?。ㄆ撸┐_保為船上人員提供充分的培訓;
?。ò耍﹫蟾嫠斜0彩录?;
?。ň牛┡c公司保安員和有關港口設施保安員協(xié)調實施《船舶保安計劃》;
?。ㄊ┐_保正確操作、測試、校準和保養(yǎng)保安設備。
中國籍船舶的船舶保安員無法履行職責的,海事管理機構出具書面的證明文件,指定其他船員短時間替代船舶保安員的職責,并由船公司通知船舶??康南乱桓劭诘暮J轮鞴墚斁?。
第四章 海上保安報警和處置
第三十九條 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是全國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的總聯(lián)絡點,負責全國船舶和港口設施的保安報警接收和保安信息聯(lián)絡工作。
第四十條 交通部在沿海設立的各海事管理機構的值班室,負責下列事項的對外聯(lián)系工作:
(一)接收港口保安信息和船舶保安信息,針對接到的保安報警及時按照船舶保安應急反應程序采取通告有關部門等保安行動;
?。ǘΥ疤峁┍0步ㄗh或者援助;
(三)為擬進入我國領海和港口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和保安通信聯(lián)系;
?。ㄋ模┌匆?guī)定程序向中國海上搜救中心總值班室報告保安信息。
第四十一條 當出現(xiàn)威脅船舶、船港界面活動或者船到船活動安全的任何可疑行為或者情況,船長或者船舶保安員應當向船舶所在公司進行船舶保安報警。
公司保安員收到船舶保安報警后,應當立即與保安事件發(fā)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聯(lián)系,報告船舶的船名、船籍、位置、船舶種類、船上人員和貨物情況、受到的保安威脅等情況,同時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如涉及到港口設施,還應通報港口設施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二條 船舶應當制定并落實有關措施妥善使用船舶保安警報設備,以防止船舶發(fā)生誤報警。保安報警的測試應當避免采取直接與海上保安聯(lián)絡點之間測試的方式,以保證海上保安報警線路的暢通。
第四十三條 船舶發(fā)生誤報警,應當采取措施立即消除,并向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海事管理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因對誤報警采取行動支付的額外費用,由誤報警的船舶承擔。
第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tǒng)一對外發(fā)布除保安等級以外的船舶保安信息,并發(fā)布全國性或者局部重要性的船舶保安指令。
各海事管理機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授權,向相關單位發(fā)布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第四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港口保安事件和其他港口保安信息,應當按照應急反應程序,通知相關的公司和船舶,協(xié)調港口設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動,同時及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六條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內船舶的保安報警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及時采取應急反應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收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外船舶的保安報警后,應當立即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報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采取通知該船舶航行位置附近國家等行動。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船舶保安活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海事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zhí)法證件,表明身份。
第四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的下列保安事項進行監(jiān)督檢查:
?。ㄒ唬秶H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及證書簽發(fā)機關的有效性;
?。ǘ洞氨0灿媱潯吩诖蠈嵤┑挠行裕?BR> ?。ㄈ洞斑B續(xù)概要記錄》記載和保存的情況;
?。ㄋ模┐坝谰米R別號的標識情況,以及保安報警裝置、船舶自動識別系統(tǒng)(AIS)的配備情況;
?。ㄎ澹┲腥A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guī)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經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有明顯理由認為船舶不符合SOLAS公約第V、XI章、ISPS規(guī)則A部分和本規(guī)則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船舶采取進一步強制檢查、責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內活動)、責令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滯留船舶、驅逐出港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九條 對擬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在其提交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的同時要求提供以下信息,以確保船舶符合SOLAS公約第Ⅺ章、ISPS規(guī)則和本規(guī)則的要求:
?。ㄒ唬┐爱斍斑\營所處的保安等級;
?。ǘ┐皰炜壳?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其所處的保安等級;
(三)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所采取的特別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四)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維持的適當?shù)谋0渤绦颍?BR> ?。ㄎ澹┐皰炜壳?0個港口與未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船舶發(fā)生界面活動或者與固定、浮動平臺或者就位的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進行界面活動時采取的保安程序和保安措施;
?。┢渌J鹿芾頇C構要求提供的實用保安信息。
對于船舶未按要求提供前款所述的信息,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認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SOLAS公約第Ⅺ章、ISPS規(guī)則和本規(guī)則的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強制檢查、責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糾正、責令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條 對外國籍船舶按照第四十八、四十九條規(guī)定采取強制檢查、責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內活動)、責令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滯留船舶、驅逐出港的行政強制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應當將此情況通報船旗國海事當局和國際海事組織。
采取禁止進港或者驅逐出港的措施,還應當通知可知的船舶隨后擬掛靠港口的國家當局以及其他有關沿岸國。
第五十一條 對于掛靠未按規(guī)定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我國港口設施的船舶,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禁止進港或者驅逐出港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五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中國公司,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對有關船舶重新進行保安評估或者修訂《船舶保安計劃》。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未經必要的培訓,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公司保安員和船舶保安員未能履行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職責,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其參加保安培訓,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責令公司暫?;蛘叱蜂N其保安員資格。
第五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規(guī)則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海事行政處罰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頒布的海事行政處罰有關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 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guī)則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可以許可中國籍船舶實施等效于SOLAS公約第Ⅺ章、ISPS規(guī)則A部分所述措施的其他保安措施。
交通部應當將許可該種保安措施的要求、程序等細節(jié)通知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
第五十七條 中國籍船舶的《船舶保安計劃》、《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和《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許可條件和程序,按照交通部頒布的關于海事行政許可條件和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十八條 《國際船舶保安證書》、《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內容和格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按照SOLAS公約和ISPS規(guī)則的要求統(tǒng)一制定。
第五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500總噸及以上的特種用途船自2008年7月1日起適用本規(guī)則。交通部于2004年6月16日發(fā)布的《船舶保安規(guī)則》(交海發(fā)〔2004〕315號)同時廢止。